格桑花江南

Saturday, March 06, 2010 6:22:27 AM
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发票管理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创建时间:2009年07月19日       【字体:

青地税发[2003]10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加强我省民间组织(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票管理,规范民间组织的社会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民间组织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登记成立的民间组织,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60日之内,凭《社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准购领手册。
    二、凡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核准章程开展业务培训、业务咨询、信息服务、技术鉴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论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服务收费;举办各种竞赛、组织国际交流、提供录音、录像、复印、打字、资料等有偿服务性的收费,一律使用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的《青海省民间组织经营性发票》; 划转款项和接受赞(资)助款、国库券利息、赔偿款等一律使用《青海省民间组织专用票据》。
    三、《青海省民间组织经营性发票》和《青海省民间组织专用票据》均为四联式发票: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第四联为民政备查联。成品规格均为190mmxl00mm,均用防伪干式复写纸印制。
    四、《青海省民间组织经营性发票》、《青海省民间组织专用票据》只限独立核算的民间组织使用,未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兴办的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均不得使用以上两种发票,各级各类民间组织在使用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填开,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以上两种发票由各州、地、市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根据需要按半年或一年的数量编制印制计划上报省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同时报送同级地税机关。省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在每年的5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将各地发票印制计划(分地区)汇总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
    《青海省民间组织经营性发票》由各用票单位凭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领手册》到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青海省民间组织专用票据》由省民间组织管理机关逐级发放到各类民间组织用票单位,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验旧购新的原则发售。
    六、各级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发票领、用、存情况报送同级地税机关,各级地税机关将不定期进行发票检查或抽查。       
    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同民政部门的配合,加强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工作。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采取措施,加大对民间组织活动的监管力度,组织民间组织学习税法,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培育发展”民间组织的战略方针,积极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开展学术研究、科技普及、社会救助、行业管理和社会公益、社会服务活动,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附件:l、《青海省民间组织经营性发票》、《青海省民间组织专用票据》票样
       2、税收优惠政策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民政厅  
二OO三年六十日


附件二:
    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经我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和各类民间组织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
    (一)民间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国务院、财政部批准收取,并纳入预算及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收取并纳入预算及预算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上交的税后利润;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单位和个人会员会费;国库券利息。
    (二)民间组织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提供的育养服务以及婚介服务、殡葬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的收入等免征营业税。其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属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依照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青科管字[2000]027号)的规定办理。其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照常征税。
    (四)民间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所得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五)新成立的民间组织,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行业的,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六)民间组织从事第三产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七)同时符合上述几个优惠条件的,按最优惠的一项政策执行。
    (八)由下岗职工发起成立的民间组织,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民间组织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年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本通知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二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的项目总额。民间组织及其实体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范围及标准是:
    (一)工资支出的扣除按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分别按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2%、1.5%扣除,实际支出或提取超过比例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按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标准扣除;
    (四)会费按照财政部、民政部规定的统一标准扣除;
    (五)上缴管理费在地税机关审批数额以内的,按实际上缴数扣除,超过审批数额的部分不予扣除;
    (六)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物料用品费、办公费、差旅费、财务费用等按照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扣除;
    (七)允许计入成本、费用的各项税金扣除,均按当年应交数扣除;
    (八)职工待业保险费(基金)、养老基金分别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和24.5%以内上交的,可在税前扣除;
    (九)其他按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      
    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各种赞助支出等税收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民间组织对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凡不能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确认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缴所得税额。
    三、民间组织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为: 民间组按照优惠政策的规定,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即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和本组织符合减免的条件等),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加注意见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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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rch 04, 2010 10:04:27 AM
格桑花宣传服装的定制需要交订金及预付货款,作为协会来说格桑花服装应属于代收代付性质,服装按原价给需要的义工,因此可先从协会借款,待款项到位后再还款。从服装角度不接受其实的多余款项,如有义工想捐助的则另外开具捐赠票据,彻底与服装款项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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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rch 03, 2010 10:04:27 AM

关于格桑花2010年会费用的问题:

1、向参会人员收取的费用主要是个人的住宿费和餐费的分担,这部分费用应事先明确,特别是餐费应事先确定,有变动增加的建议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不再核算。其他费用不应再向个人收取。

2、需要协会承担的会务费应由会务组详细测算,向协会报批预算后执行。预算项目应到各明细项目,标准暂不太清楚的可估算。

3、向个人收取费用因属代办住宿和餐费,可不开具收据。需要收据的由会务组集中后要求宾馆开具发票(可事先要求宾馆集中先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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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rch 02, 2010 3:35:01 AM

格桑花申请基金会的构想


有一点我必须承认的就是,格桑花自从组建几个多月以来,我们没有在一起深入讨论过格桑花的组织规划问题,我有一种感觉;真正了解格桑花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形式的人不多,这对于一个组织来讲,意味着一个危机,一个缺乏人去关注去真正的投入其的发展和建设中的一个危机,有些时候,我觉的应该给大家提供一个宽松自由的环境能够真正的去发挥大家的主动性,也不难看出格桑花在成立以来所做的这些事情。的确是可圈可点的!在这里就我想到的一些问题就我个人的理解和想法进行一些说明。写这个说明的目的有两个目的,一个是关于组织机构的解释和说明,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参与格桑花建设提出一些自己的设想,并且就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想法,这个组织是大家的,需要大家积极的关心、认识、然后去积极主动地参与,更好的建设他,完善他!
一、关于三长两会制度

三长两会是借鉴绿石的组织体系,但是在这个规划中我更多的是一种西方民主政治的三权分立的思想,三长为理事长、执行长、监察长,分别负责三块体系:代议,运作和监督,这个在章程里已有详细的说明。三长也是格桑花的决策核心,这样说的意思不是把其他人人排除在决策层之外,而是说构成一个核心,民主时代的决策不是凭个人意志来决定的,但是过度的民主只会导致权利的泛滥,因此需要一个核心。同时三长共同核心还有一个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问题 权力需要平衡和制约的,过渡的权力和不适宜的权利使用只会导致一个社会或组织的崩溃!因此我坚持实行三权共治的方案,他不是最先进的,但是他是最能体现社会契约精神的!任何超脱于权利制约的职务,对于一个组织的成长和发展都是一个威胁。
这里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权力的不集中,因为作为权利核心的三长很有可能对某些问题产生不同的看法,如果三个人的观点都不一样,会陷入一种僵局。在这个时候,就是需要个人魅力的时候了,如果某一个人有足够的影响力,那么他就可能通过自己对其他人的影响,或者通过相互之间的辩论,来使大家认同自己的观点,并说服大家接受这个观点(美国总统虽然不能说个个都是精英,但是他们每一个人都是辩才!),也就是说在制度上我们不赞成任何组织机构的设置使某人有超逾于其他机构和人员的权力,但是却认同个人对整个组织发展的影响,这样不会因为某个人的原因导致这个组织的出现重大危机。因此,格桑花鼓励大家积极的去通过自己在格桑花或各个组织,社团活动中的努力和实干精神去展现自己的人格魅力,去吸引更多人关注,影响更多的人,这样不仅可以给个人升值,也为自身以后的发展培养了一些管理者应有的素质。格桑花在制度上应该给每一个人创造发展的机会,但是真正能够影响这个组织和个人未来的是个人的作为和大家的支持度(也就是所谓的人格魅力)!

理事会为格桑花代议机构,同时也是格桑花在各社团的人才储备库,也就是说格桑花的各部门负责人和项目协调员是从理事会中产生的,而理事长是理事会的主要负责人,理事会成员的召集是在格桑花的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朋友。或者是有爱心有长期做格桑花助学的有责任心的朋友。


二、关于协调人和部门设置

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斐逊曾经提出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思想,而 这种思想一直在影响着现在很多国家,企业以及其他很多社会组织的管理思想,这里突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尽可能的使每一个人发挥其在组织中的最大的潜力和作用,尽可能的减少出现人浮于事或者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下的情况。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更多的时候,很多人采取了项目责任制的组织形式,就是在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行的常设部门以外,不再设立任何其他部们,对于一些必须的且机动性的,持续性时间不长的工作采取设立项目的办法,有一批人专门负责这一件事情或工作的开展,进行,在这项工作完成后,通过这些人的表现,把他们充实到需要他们的部门或项目中去,开始新的工作,参与到新的项目中,实现人和事的有机结合,保证人力资源的循环,减少组织机构的重复设置。

对于格桑花的机构设置,我个人观点也是希望采取这样一种项目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这样有效地精简了组织机构,大家都有了一个明确的工作重心,不会出现事事有人管,但是却没有人做实事的局面。一个机构臃肿且庞大完备的组织并不是一个高效负责的组织,这一直是我的组织管理的观点,因此,我觉的有些可有可无的部门,尽可能的不去设置。过于庞杂的人事安排会造成管理和组织形式的混乱!

格桑花是一个自发、自愿的交流平台,他需要一些积极的负责的朋友去运行,去管理,去推动,但是对于不愿意参与进来的或者不积极主动的人和组织,也不应予以强求!
1.
关于常设组织机构
根据我个人对格桑花的设想,在理事会设区域协调委员会(联络处),主要是为了行使一个格桑花各组织,基金会,高校社团,户外俱乐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及时的处理格桑花和各组织的关系,在区域性活动中负责协调各组织之间,格桑花与各组织之间的各种问题,简而言之就是履行理事会赋予的联络与沟通、协调的职能!
执委会是由执行长和格桑花的各执行机构、职能部门以及项目协调人构成的,确切的说执委会应该是格桑花的主体组织机构,因为执委会负责格桑花的日常运作,活动及项目的开展。
执委会必要常设机构是秘书处,负责协助执行长处理格桑花的日常工作,档案管理,活动总结等等一系列琐事。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其职权相当于一些组织的内务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视工作的具体情况安排。
还有其他一些部门也将充实起来,比如说社会公关(这个是必须的,因为我们需要与很多的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及企业打交道,必须有人专门去做)、对外联络、网络管理,资源管理等等都需要有人长期负责,但是这些必须在绿意中原的壮大和完善中实现。

有人考虑是不是需要一个监理会什么的,我个人觉得没有必要,因为理事会各社团组织都是一个对格桑花的监督单位,都可以通过监察长(严格意义上应该是三长;监察长对章程负责,执行监督)对格桑花发展和建设性问题提出意见和批评。如果又必要的话,我倾向于从理事会抽出一些确保能够保持中立的人和检察长一起组成一个仲裁小组,进行审查,最后由监察长出具审查报告!与其让一大堆人看着大家做事,倒不如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格桑花的各项工作!
有必要的是设一个资金管理的体系,因为作为一个民间自发的组织,如果不能保证资金运作和管理的合理、透明,那么就会引发很多的问题,以至于很难取信于整个社会。组织建设出现问题,最多会导致组织发展和成长的一些危机,而一旦资金运作出现问题,将直接导致整个组织的崩溃,甚至影响到每一个参与者的信用和社会形象的问题!具体论述放在资金管理

2.
项目协调人
很多的活动和项目的开展,通常不是长期的,更多的是阶段性的,为了给大家一个展现自我机会,同时也为格桑花积累和培养后备力量,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组织机构的设置,格桑花对活动的开展和项目的运行,采取项目协调人制度。
采取项目协调人责任制,每一个项目有自己独立的运作体系,可以保证项目的灵活的运作,不会出现繁琐的一些程序,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该活动的总体工作,配置自己在活动中需要的人员(从理事会中选取),独立和自己的项目成员运作该项目,但是必须保证及时的向执行长反馈活动进展,与秘书处保持联系,以保证能够迅速得到的支持,且在被置疑的情况下及时和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实施。
执行长只负责对该项目的宏观把握和调控,具体的运作由项目负责人自己和该项目的成员共同果解决,监察长和理事会对该项目的运作过程予以监督。
这样可以使整个项目在运作的时候,有了自己的机动性和灵活性,而不必拘泥于某种程式,同时,项目协调人在整个项目的运作过程中需要积极的发挥自身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利用自身的人格魅力和该项目中的各种机会吸引优秀的人员参与进来,策划、统筹这个活动的开展和进行,同时还要合理的对每个人进行合理的分工,做到人员和资源的协调和优化,也许在整个项目运作中,作为个人在物资上可能得不到什么,但是在自身成长中,个人的身价将会增值不少,多方面的能力得到锻炼。
还有就是,项目协调人是格桑花的骨干力量,是执委会的成员,参与格桑花的组织建设和发展,将从中产生格桑花的主要负责人,因此,项目协调人在项目运作中的表现,以及对项目运行的把握,管理和组织将会成为一个评价标准,直接影响其在区域组织中的发展。需要说明的是,项目协调人不是任命的,一个合理的想法提出以后,需要大家对此进行构想和策划,从中大家选出的最好的最有创意的可以实行的方案,就有该方案的提出者成为该项目或者该活动的项目协调员,并有协调员自己或者其他人推荐有关人员参与到该项目中,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因此,项目协调员是通过自身的实力和表现争取的,承担一个项目或活动的运作将会是一个机会,这个机会不仅仅对于绿意中原,也对于个人都是难得的!
三、关于资金管理

资金是一个组织运行的保证,不论是盈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资金的运作管理都将决定着这个组织的生死存亡!如何确保一个有效地资金的运行监管机制是很多的组织正在考虑的或者说已经面临的问题。
应该说对于每一个做过社团得人都会或多或少的了解一些社团资金管理的方式。也曾经了解过一些有关组织和基金会的资金管理的办法和方案。就目前来讲,我们有可能不能够建立一整套高效完善的资金管理体系,但是我们要尝试建立一个我们自己的透明、合理、有效地资金运作、管理和监督体制,为格桑花的未来发展和吸引必要的基金入驻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对于格桑花的资金管理体系,我是这样设想的,对于向相关的基金会进行必要的资金的申请,有一个项目协调人负责,这个人作为资金的申请人对资金来源负责,因此在整个资金的使用和运作中,他是一个自然的监管人;其次是实行钱财分离,即设立财务总监负责资金运作的帐目审查和帐目管理(可设助理人员),但是对于资金的使用和运作的管理,由执委会秘书处负责!同时又以监察长和一些理事成员负责财务运作和账目进行内部监督。 这只是在近期的一个暂行方案!
格桑花在未来的发展中肯定会需要很多的资金来充实这个组织,为格桑花提供日常开支和活动经费,因此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独立运作的基金会,负责格桑花的资金的运作和监管。对基金会进行运作和管理的组织暂时称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会成员由财务总监、一些格桑花的资深理事和一些其他区域有基金管理和运作经验的优秀人士组成!为了保证基金管理和运作的独立性和合理性,这个管理委员会将独立于格桑花的组织机构之外!具体设想如下:
财务总监是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在格桑花理事会中直接产生对格桑花和整个地区组织负责,主要负责资金的运作和财务的管理.从绿意中原的资深理事中选出一批人协助财务总监的工作,并负责从社会各界取得必要的资金支持和赞助,同时为了确保资金运作的透明和合理,邀请一些其他区域的有基金管理和运作经验的优秀人士作为外部监督人员!
同时建立以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基础的资金的使用评审体系,对于绿意中原的日常开支和活动项目的资金申请的审查,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每一项目有5—9人不等(必须是奇数)评审,人员组成,除一名为财务总监外,格桑花资深理事和邀请人员比例为1:1;对于格桑花的参与组织的申请,将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格桑花的三长、区域总联络人、秘书长以及相关项目的协调人共同组成针对项目评审小组,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格桑花组织负责人比例为2n+1:2nn>0;对于资金的分配和评审有异议的可提请仲裁,资金管理仲裁委员会包括:出资方代表,邀请人员以及资深理事,外部人员和格桑花资深理事比例为2n+1:2nn>0),由一个外部资深人员负责主持仲裁,同时由财务总监出具答辩状!
这样可能会有些复杂,其主要目的是体现资金运作的合理、透明、高效、有实际意义!凡是能够体现这个原则的变通方式在以后的成长和建设中都可以考虑!

四、关于团队

在此计划在格桑花以后的发展和建设中将会出现三个团队:网络的维持和管理团队、格桑花组织机构及各项目团队、基金管理团队和义工团队。
由于时间和个人精力有限,这里只做一些必要的介绍,具体人负责具体事,在此不做详细的说明和具体的分析,还望见谅!
因此,在拥有自己的网络资源的同时,需要有一批人来负责对网络进行管理和维护,其中包括网络的建设,信息的发布,交流的引导等等相关问题。这些都需要有相关的人员负责和参与建设,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管理团队来做这些事情。那么这个团队的来源很明显是格桑花的组织机构的人员来进行充实,由于格桑花的执委会要负责组织机构的运作和活动项目的实施,因此这个团队我倾向于由区域协调委员会(也就是格桑花的联络处)和执委会秘书处负责,因为网络平台担负着信息资源的发布和信息的交流,这些工作主要有以上两个部门承担!至于网络的技术管理人员,可以划归于秘书处,也可以由具备相关知识的人作为兼职,团队的建设就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了!
关于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团队,我觉得在上面已经说了不少了,在此就不做说明了!具体的建设需要大家在不断的磨合和成长中逐步地总结,同时借鉴一些现代关于企业管理方面的优秀的经验去实践(这样对个人发展也有一定的好处!)
关于基金管理的团队,对于财务管理方面的组织我个人比较陌生,另外成立绿意中原自己的基金会还需要进行深入的考虑更多的因素,这个应该是一个长期的想法吧!希望有人能在这个方面做出经典的论述和一些实际有效的行动!我个人更倾向于所谓的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方案,当然,借鉴其它地区的经验,相信大家会建立一个优秀的财务管理团队的!

五、关于组织的文化

所谓的组织文化,就是大家所普遍认同并自觉遵循的一系列理念和行为方式的总和,通常表现为一个社会组织的使命、愿景、价值观、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沿袭的传统与习惯等.。对于格桑花来讲,还是一个雏形,还没有发展成为一个真正的合作交流的平台或组织,需要借鉴各地的成长经验,了解各地的发展模式,并结合自身的的实际情况,摸索自己的发展道路。
就目前来讲,对于一个尚未成形的组织谈文化建设,似乎有些不太实际,我个人觉得一个组织文化的沉积需要的是大家在共同的成长和相互的交流和影响中形成,它应该是一种能够体现大家平等和民主精神的交流氛围,在这个氛围里,有很多的内容,这些东西,我觉得就不用在此谈论了,现在谈论这个问题没有太大的意义,还是伴随着格桑花的成长,大家慢慢的总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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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rch 01, 2010 11:01:04 PM

1、报支时经常性以借款作支出,许多支出事先询价后,按询价结果申请报支,财务往往无法取得原始发票及其他原始凭证,财务的监督变成了事后的监督。

2、由于报支的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事后实际发生支出数如果小于事先申请数,在退回余款时录入人员往往直接记收入,而没有按照正常财务记帐的原则冲销原先的支出总数。记收入后会导致收支总额的虚增。

3、财务公开系统录入的依据是财务公开贴,没有规范的原始凭证作为依据,容易出现登记错误。

4、财务公开系统数据出现错误,一般直接修改,甚至调整科目也出现直接修改原始数据的情况。建议错误数据如果直接修改应在论坛固定地址保留原始记录资料,调整科目等数据严格禁止进行直接修改数据。

5、科目增设特别是项目科目的添加没有统一、规范的程序,建议这方面的修改与项目部建立数据共享和协调的机制,项目类科目保持与项目部的高度一致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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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February 09, 2010 5:04:17 AM

1、事情分为三种:自己的事,别人的事,老天爷的事

如:上不上班,吃不吃饭,结不结婚类似的是自己的事;小张怎么看我的、小王有没有在背后说我坏话是别人的事;台风、下雨等是老天爷的事。

2、人的烦恼来自于:忘了自己的事,爱管别人的事,操心老天爷的事

3、我们应该:做好自己的事,不管别人的事,不操心老天爷的事

没事多看看,会有启发。估计一下子是记不住这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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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February 07, 2010 12:42:27 AM

1、出纳人员的面试,计划没有变化快,原先感觉很不错的人员一下子都没有空了。实际面试四名人员。

2、会计的移交,财务软件移交小任,并简单交待。小任换单位了,会很忙,忧虑。

3、考虑新人员到位后财务工作的重新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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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February 05, 2010 9:38:50 PM

第七部分 财务支款及报销办法

一、目的:为了使财务支款及报销流程明晰化、规范化。

二、范围:协会工作人员、协会义工志愿者、捐助对象适用。

三、支款办法

⒈支款范围

商品类采购(指项目所需商品等)、办公用品类采购(包括文化用品、劳保用品、办公耗材等)、固定资产采购(电脑、打印机、办公家具等)、宣传资料印刷、差旅费、运费、宣传费、其他(如业务招待费、零星支出等)、一对一助学款、项目工程款。

⒉支款凭证

支款时应提供购货协议书、货物清单、物品申购审批单、出差申请审批表及发票、助学款发放表及其他相应资料。

3.支款流程

⑴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原始发票签字并书写相关情况,并扫描原始凭证后上传网络,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送财务初审并编号、协会负责人进行签核,至出纳处付款,交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经办人打印纸质报销单签字,背面粘贴原始凭证,通过挂号信邮寄至协会。

⑵流程图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人→协会负责人→出纳员→会计
4.
特别规定

1)经办人需预支款项的。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注明时限、事由等相关情况,并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协会负责人核签,出纳处办理借款。

2)在上次借款未还清的,不予再借款。

3)借款人员终结事务,在报销时扣回借款
四、报销办法
1
、差旅费报销办法

1)员工出差交通工具标准为:火车硬坐、汽车普客、轮船三等舱位。

(2)在晚上800到次日700之间出差,乘车船超过6小时,可以乘坐火车卧铺、汽车卧铺或豪华空调、轮船二等舱。但同时扣减一夜住宿费。

3)出差期间补助标准:综合补助30/天(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和伙食补贴)

4)出差人员出差回来,凭有效车船票据实报销。有效车船票指出发点到目的地区间车票,时间上符合出差时限,中途不得绕路办其他事宜。

5)住宿费凭有效票据按200元/天标准内据实报销,超过部分自负。

2、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报销办法

1)每月底协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使用计划表”,提请协会负责人审批后购买。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物品,可委托相关人员购买。

2)所购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实行定人验收、保管、领用登记的办法。

3)购买后由办公室有关经办人按财务规定粘贴有关报销单据,经协会负责人签字批准、财务审核后,予以报销。

3、固定资产购置费用报销办法

1)由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后,到财务中心开据支票购买。重大项目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的),得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购买。

2)固定资产购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将有关单据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3)所购固定资产纳入协会,统一管理。

4、业务招待费报销办法

协会因工作、业务需要,经协会负责人同意,接待及相关人员,本着不浪费的前提下,所发生的招待费,经办人应在招待费发票上背书其招待人员及人数,报财务顾问签字,协会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报销。

5、交通费报销办法

1)原则上应优先坐公交车,特殊情况经协会负责人事先批准,可以乘坐出租车。

2)车票上需背书从哪里到哪里,做什么事,报协会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予以报销。

6、通讯费报销办法

1)手机通讯补助每月通过工资发放,不再报销。

2)固定电话实行定额制。具有IP功能电话拨打长途时必须使用IP功能,如查出未使用IP功能,本次通话费全额扣除,自己负担。

7、其它费用报销办法

1)采购物品报销时,除提供费用报销单外,还应提供经物品管理人员签字的验收单或入库单。

2)未涉及的其它事项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协会负责人酌情处理。

四、核签流程

经办人将相关的报销凭证备齐,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至财务审核处进行稽核、协会负责人进行核签(认为有需要的可请财务顾问审核),最后出纳付款。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 →财务审核→协会负责人(→财务顾问)→出纳员

五、注意事项

1、凭证填写要求

1)手工填写部分应用蓝色或黑色签字逐项填写,禁止使用红色笔、圆珠笔或铅笔;除签字部分外,其余可打印。

2)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

2、发票规定

1)通过银行结算(如:转账支票、电汇等)的款项,申请人在申请款项同时需向财务提供详细的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开户行。

2)员工采购商品所取得的发票必须符合税务局相关规定。发票取得人应对其所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接受,予以退回,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3)购货单位:要填写全称,应准确无误或者可以不填。

4)发票日期:应如实填写。

5)金额:大小写数字应一致、无误。

6)发票上应清楚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结算规定

1)当其超越权限或不符合制度规定签署时,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付款,并以适当渠道反映。

2)原则上由经办人本人报销费用,一事一报,严禁混合报销、伙同报销或代替报销。

3)报销时须注明费用发生原因、地点,准确计算金额和单据张数或联系方式。

4)预算外的支出超过3000元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5)严格遵守一支笔制度,未按规定执行的,财务不予以支款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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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December 30, 2009 1:41:12 PM
http://www.gongyishibao.com 2009-12-21 来源: 公益时报 【字体: 〖双击滚屏〗

    近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和免税资格认定的通知,在最新的规定里,非营利组织保值增值收入将纳税,民办非企业的经营性收入也需纳税。

■ 本报记者 于佳莉    

    就在人们感慨中国公益事业发展迅猛,非营利组织数量不断增加,国内慈善氛围良好之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的两则《通知》却犹如“当头一棒”,让许多非营利组织连连叫苦。

    11月19日,财政部的网站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以下简称《免税收入通知》),11月26日,又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资格认定通知》)。这两则《通知》分别对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和免税资格认定予以明确。

    此前,业内人士希望这次政策的出台能为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免税收入通知》和《资格认定通知》的出台无疑引起了国内众多非营利组织的“不满”。

投资收益需纳税

    “这两则《通知》的规定,限缩了非营利组织税法上的相关权益,未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势必严重损害我国民间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对《公益时报》记者说。“本来非营利组织在国内的发展属于薄弱环节,需要很多政策支持,这两则《通知》的下发,不但没有促进,反而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在她看来,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方面是过去的条例对基金会资金利息都是不收税的,新规定却规定只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另外一方面体现在经营性收入要纳税,对很多基金会来说,增值保值是基金会获得发展的一个途径,现在新规定意味着投资收入必须纳税,这对基金会发展非常不利。

    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两则《通知》的出台,对非公募基金会的影响是很大的。

    他说,现在不少非公募基金会在一笔资金到位后,一般会通过增值保值来支付每年8%的公益支出,按照现在新规定,非公募基金会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实现8%的公益支出,实际上,百分之十几的比例全支出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非公募基金会开始动用原始资金,这样就造成了非公募基金会资产会越来越萎缩,非常不利用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而在国外,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是5%,投资收入需缴纳1%—2%的消费税,相当于不交税。

    徐永光甚至说,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公募基金会的迅速发展。

民非经营性所得要缴税

    《资格认定通知》和《免税收入通知》是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这对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中国非营利组织能否享受到新《企业所得税法》所提供的相关税收政策至关重要,所以这两则《通知》的下发也在国内非营利组织发展中也引起了不小的骚动。

    “新《通知》的下发对民非的发展起到了限制性作用。”金锦萍表示。在她看来,民非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经营性所得,按照新规定,那民非将不能享受“免税”。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生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第85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是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在新《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中并没有“经营性所得”,这意味这民非的经营性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于《免税收入通知》中有关会费的问题,金锦萍也表示了质疑,她认为,“不具备可操作性”。《免税收入通知》中关于免税收入第三条中规定: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可以免税。但实际情况是,根据目前的现行法律条例,现在社团会费都是由社团内部治理机构所决定,这是目前社团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在却规定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可以免税”明显不符合实际。

    金锦萍强调说,此次财政部下发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给民间组织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好不容易这几年民间组织的发展才有了一点起色。”她感叹。

    据了解,2006年我国民间组织数量比上年度增加10.6%,总量达到35.4万个。到去年,经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民间组织达到约40万家。据民政部2009年1季度统计显示,截至3月份,全国共有1614家基金会,环比增长1.1%,同比增长20.4%。据民政部统计季报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非公募基金会数量达到643家,几乎是两年前非公募基金会数量的两倍,占基金会总数的40.5%。

    很多业内人士也表示,民间组织的发展需要政策的支持,尤其在税收方面,否则民间组织很难从根本从获得长足发展。

10家基金会联合“上书”表示不满

    “我们将联合致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要求尽快研究对策并修正相关问题,以切实落实税法所确认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徐永光对刚刚下发的通知有说不出的“无奈”。

    12月22日,南都公益基金会联合业内几家基金会将举行媒体通报会,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给予非营利组织以及中国慈善事业更大的支持。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等10多家基金会也加入了其中。

    徐永光说,我们希望通过这种形式,以保障非营利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享受到该有的合法权益。

    他认为,政策的制定、落实必须符合实际,否则很难“前行”。

    《认定资格通知》中第七条有一项规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很多非营利组织适合,但对非公募基金会来说不适合,因为非公募基金会属于资助性机构。比如南都基金会,一年支出在2000万元左右,但是工作人员不到10人,所以对我们来说,更需要高级管理人才去协调,统筹一些项目。但是这种薪酬的限制让像我们这样的基金会很难发展。”他坦言。“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企业来给基金会的员工发工资,而不是基金会发工资,对非公墓基金会来说,保持独立性很重要。”

■链接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节选)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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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December 25, 2009 9:30:52 AM

没有利益的纠葛,没有物质的得与失,那我们什么都可以谈,什么都可以说。

多一份坦诚、多一份直率,我认为你做得不对我就要说,还要当面与你理论。

如果你一下子还不能接受,如果你还不能说服我,那我要不断地跟你说。

不怀疑你的人品,相信你是优秀的,

就事论事,这件事这样做不对,或者可以更加完善。

坦诚相待,一个人的品格,一个组织的文化。

自勉,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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