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

青海格桑花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青海格桑花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助力素质教育发展,帮助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与综合素质提升;助力乡村振兴事业,以技能技艺类教育赋能于人。

第四条: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青海省教育厅。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大街营房巷四号院一号楼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提升青少年儿童的德、智、体、美与劳等综合素质的公益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科学课堂、健康课堂、技艺课堂、探索营、阅读、电影广播等项目;

(二)支持基层学校、教师教育实践创新活动;

(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和对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四)资助和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组织发展;

(五)开展文化教育交流和合作活动;

(六) 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并开展相关募捐活动,依法募集、管理、运作各项基金,保持基金保值增值;

(七)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八)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开展慈善活动,遵守《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十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十一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青海格桑花教育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青海格桑花教育基金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十二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四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的资格:

(一) 认同本基金会理念,拥护基金会章程,具备相关行业经验与专业技能,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五)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的本基金会主要发起人、主要管理人员、行业主管部门提名的人士、社会贤达、主要捐赠人、为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都有资格被提名为基金会理事;

(六)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八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 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 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 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以及理事长安排的其他工作等;

(五)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七)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八)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九)以基金会理事的名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十)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与撤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聘请、罢免基金会的名誉理事、荣誉理事、终身荣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保值增值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增补新的理事或罢免理事。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设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捐赠人推荐、业务主管部门选派等方式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督促理事善尽职守,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政策,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 负责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本年度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的;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的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 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1、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

2、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五分之一以上或金额超过50万元;

3、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募捐活动;

(二)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1、年度保值增值计划;

2、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保值增值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七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六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公益事业;

(二)捐赠给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20221227日第届第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海格桑花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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